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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就有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 實用新型 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而審查指南中也就此部分內容做了如下解釋:一份完整的說明書應包含幫助理解發(fā)明或者 實用新型 不可缺少的內容,確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所需的內容和實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
眾所周知,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再現本發(fā)明以及支持權利要求書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撰寫這部分內容時要求首先至少具體的描述一個具體實施方式,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按照所描述的內容就能重現本發(fā)明,而不必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再者如果權利要求(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中出現過概括性(或者功能性)的描述,在這里應該給出至少兩個具體實施方式,除非這種概括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明顯合理的。其次本部分不要求對已知的現有技術特征作詳細的說明,但對區(qū)別技術特征及其之間的關系、功能、作用等必須詳細說明。而且也應當與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相對應,并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做出詳細說明,從而對權利要求進行支持,同時對于充分公開本發(fā)明而言所必不可少的內容,應當將其具體的寫入說明書中,而不能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寫。如果涉及產品發(fā)明,則不同的實施方式應是具有同一構思的具體結構,應說明其機械結構、電路等以及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另外如果涉及方法發(fā)明,不同的實施方式可以通過所涉及的工藝條件的不同參數或范圍來表示。此外在結合附圖描述時,應引用附圖標記并將其放在相應部件的名稱后面,不用加括號。
再進一步來看,一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的核心是其在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技術方案應當清楚、完整地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并至少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還可以給出包含其他附加技術特征的進一步改進的技術方案。
也就是說審查指南沒有要求說明書中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內容將所有的優(yōu)選、附加的技術方案均做描述,而是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為依據,至少描述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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