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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和方法類的專利該如何進行侵權判定?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0-05-14 10:01:00
    專利往往涉及到各種各樣的領域,尤其是發(fā)明專利,包含了實用新型專利所不保護的方法等類型。當進行侵權判定時,如果是結構類型的還可以通過逐個比對技術特征來進行,但是如果是方法、功能性的權利要求,該如何比對呢。
功能性限定和方法類的專利該如何進行侵權判定?
功能性限定和方法類的專利該如何進行侵權判定?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應當結合說明書及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材料、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為功能性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已經成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術語,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征;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但同時也用相應的結構、組分、材料、步驟、條件等特征進行描述的技術特征。
在確定功能性特征的內容時,應當將功能性特征限定為說明書及附圖中所對應的為實現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結構、步驟特征。
    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有明確限定的,步驟本身以及步驟之間的順序均應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沒有明確限定的,不應以此為由,不考慮步驟順序對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應當結合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fā),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
    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對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專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綜上,就是法院如何確定功能性限定或者方法類的專利如何侵權判定,其中功能性限定還是尤其需要注意,需要結合說明書及附圖才能確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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