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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小講堂: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3-10-16 14:01:00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有哪些?哪些情況專利會被宣布無效?盛陽專利為您簡單介紹。
盛陽小講堂: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
盛陽小講堂: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

  專利宣告無效請求的理由主要包括:

        1、不 符 合 《專 利 法》的下述規(guī)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 二 十 二 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 二 十 三 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三 款 、 第 四 款: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 十 七 條 第 二 款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 三 十 三 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2、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下述規(guī)定: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款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的 規(guī)定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分案申請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3、不屬 于 《專 利 法》授權范圍的主題:
        第 五 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 二 十 五 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fā)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


        4、依 照 專 利 法 第 九 條 規(guī) 定 不 能取 得 專 利 權 :
        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fā)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fā)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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