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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復審請求的審查原則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18-04-13 10:01:00
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 文件后,國家專利局針對專利內容可能會發(fā)出撤回專利申請通知、授權通知或駁回專利申請的通知,當專利申請文件被駁回時,申請人若認為本申請專利還具有被授權的可能性,則可以向國家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 專利復審 請求。
?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復審請求的審查原則
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復審請求的審查原則


當申請人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提起復審請求時,該復審請求應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受理、審查和作出決定,復審程序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復議程序,申請人可以針對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申請的初審后發(fā)出的駁回決定不服而提出復審請求,也可以針對發(fā)明專利經實質審查后發(fā)出的駁回決定不服而提出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復審請求主要按以下幾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
(1)復審請求原則:復審請求基于當事人的請求而啟動,如果當事人未提出復審請求,復審委員會不會主動進行復審程序;如果復審請求人在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復審請求,那么復審審查程序也隨即終止,但是當請求人對復審委員會已宣布審查決定結論或者書面決定已經發(fā)出后提出撤回請求時,該撤回請求無效且并不影響審查決定的有效性。
(2)依職權審查原則即復審委員會針對請求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案件內容依職權進行審查,復審委員會不受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和提出的理由、證據的限制,依職權審查原則和請求原則之間并無沖突,因為依職權審查原則進行時該復審請求已進入到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在復審過程中引入公知常識可以簡化不必要的審查程序,提高審查效率。
(3)聽證原則即復審委員會在作出審查決定前,應當明確指出該審查決定所依據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并給予請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即該審查決定已經通過通知書、轉送文件或者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告知請求人該審查決定所依據的理由、證據和認定的事實,復審委員會在作出審查決定前根據生效判決或調解決定變更的應當給予變更后的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專利號為03123169.1,名稱為一種防治鼠害的藥物組合物,專利局在2016年11月15號以申請人提交的權利要求1和說明書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為由駁回該專利申請,申請人于2017年2月6號提出復審請求并主動修改 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2018年2月15號復審委員會發(fā)出復審通知書認為修改不符合專利法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于2018年4月13號提交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修改申請文件,但是復審委員會最終認為最后一次修改仍然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提交的修改文件存在超范圍問題,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維持駁回決定,申請人在收到駁回決定后又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的,如果一審、二審法院仍然維持駁回決定,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無論涉案申請是否具有授權前景都應該給予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的機會,直至請求人最終撤銷復審決定,復審委員會復審請求過程中還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公正執(zhí)法的原則。
復審委員會依據上述原則對請求人提出的復審請求進行審查,確保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能夠獲得足夠被授予專利權的機會。如果您有專利復審的需求,歡迎隨時咨詢盛陽專利,事務所有數位從業(yè)多年的資深專利代理工程師,為您的知識產權事務保駕護航,咨詢熱線: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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